
部分成都球迷對於“費利佩2場不能上”有爭議,是這樣的:第四條規定之所以這麽分,是因為存在6天內有多場比賽的情況,這條限定了6天內是不允許出場的,哪怕這6天內可能有3場比賽(含換下的當場),那都不允許出場。從8.29順延6天,也就是9.3日。與河南比賽是9.6,這中間是9天,單從時間論符合(三)第7至第11個自然日,若需提前重返職業賽場,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:1.已休賽1場(包括中國足球超級聯賽、甲級聯賽、乙級聯賽、女子超級聯賽或男女足協杯比賽)……。但是,由於成都在這其中沒有比賽,所以他的執行條件就變成了(二)第12個自然日起,可正常重返職業賽場。也就是8.29推12天,9.9開始可以出場了。好,到這裏腦震蕩休賽討論完了。
但是由於他涉及到四張黃牌停賽,所以要有一個專門的規則來明確,黃牌停賽和第四條明確的腦震蕩休賽期間,是否可以重疊。所以在五其他事宜這一章專門規定:通過“腦震蕩替換”下場運動員的休賽1場與紅黃牌停賽、其他停賽等分別計算,即該運動員具備參賽資格的下一場比賽僅作為腦震蕩的休賽1場,相關停賽依規執行。
這裏明確了,通過“腦震蕩替換”下場運動員的具備參賽資格(這裏具備參賽資格和腦震蕩休賽或紅黃牌停賽無關,是指一線隊正常報名)的下一場比賽(即9.6日與河南那場)他是處於第四條規定執行範圍內的,這場休息“僅作為腦震蕩的休賽1場”,相關停賽依規執行,即,再下一場10.10與天津的比賽執行球員的四張黃牌停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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